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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1年下半年教师资格面试考前提示(防疫安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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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网 发表于 2021-12-24 15: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考生须于考前14天登陆“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下载《2021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健康卡及承诺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健康卡及承诺书》)和《流行病学调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流调表》);按规定如实填写健康卡和《流调表》,记录体温,签署安全考试承诺书,并在候考室交监考员。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在考前14天使用手机及时申领“天津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每日登录更新健康码状态。同时,避免前往国(境)外及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并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和人员接触。
  三、所有考生均须至少于考前14天(12月25日前,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的记录为准)返津,且提供考前48小时内(依采样时间计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考前14天内有天津市外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在津参加考试。
  天津市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机构查询网址:http://wsjk.tj.gov.cn/ZTZL1/ZTZL750/YQFKZL9424/wjwyljgxx87/202112/t20211216_5752253.html
  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阴性证明纸质报告或在线实时查询相关有资质的APP调取的电子报告均可。
  四、考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考试:
  1.考试前28天内有境外及港台地区旅行史或居住史,以及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
  2.已治愈出院确诊病例和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不得参加考试。
  3.考试前14天内接触过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未排除感染风险者不得参加考试。
  4.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处于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期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5.追溯日期内有天津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或感染者关联轨迹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重点涉疫地区和追溯时间根据国内疫情变化随时调整,可关注“健康天津”公众号或“津云”客户端及时获得重点地区排查管控政策。
  6.天津健康码为“红码”、“橙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7.参加考试前14天内有发热、咳嗽、咳痰、咽干、呼吸困难、呕吐、腹泻、嗅觉或味觉减退等疑似症状的考生,未明确排除新冠肺炎的不得参加考试。
  8.考生进入考点考场进行体温检测时,若体温测量达到或超过37.3℃,不得参加考试,并立即实行临时隔离观察措施,及时转运至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治。
  五、考生须遵守各考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健康检查和登记,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考试当日考生应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
  六、考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完整的《健康卡及承诺书》《流调表》,显示考前14日内无天津市外旅居史的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实时天津健康码“绿码”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疫情排查材料,方可允许进入考点、考场。
  七、考生进入考点后,除核验身份外,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凡不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考生,考点有权取消其面试资格。
  八、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分散进入考场,进、出候考室、抽题室及备课室或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九、凡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旅居史)和接触史等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或“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及时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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